關于貫徹落實我省現代物業服務業
稅收扶持政策的通知
浙地稅函〔2013〕286號
各市、縣(市、區)地方稅務局、國家稅務局、住房和城鄉建委(建設局、房產管理局)、省地方稅務局直屬稅務一分局、省國家稅務局直屬稅務分局:
為全面貫徹落實物業服務業稅收政策,推進我省現代物業服務業加快發展,根據省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快發展現代物業服務業的若干意見》(浙政辦發〔2012〕19號,以下簡稱《若干意見》),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充分認識全面貫徹落實稅收扶持政策對促進我省現代物業服務業加快發展的重要作用
現代物業服務業是現代服務業的重要組成部分。加快發展現代物業服務業,是全面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提高人民群眾生活品質、構建和諧社會的重要內容。促進現代物業服務業加快發展離不開稅收政策的扶持,《若干意見》對加快發展現代物業服務業稅收扶持政策作出了明確規定。全省各級地稅、國稅、物業主管部門要認真學習,深刻領會,高度重視,加強領導,切實做好《若干意見》的實施工作,確保促進現代物業服務業加快發展的各項稅收扶持政策落實到位,充分發揮稅收政策的杠桿作用,促進我省現代物業服務業加快發展。
二、進一步明確物業服務業稅收扶持政策的各項規定
(一)合理確定稅基
1、物業服務企業的營業稅以與物業服務有關的全部收入扣除代業主支付的水、電、燃氣以及代承租者支付的水、電、燃氣、房屋租金的價款后的余額為稅基。
2、物業服務企業將電梯維保、綠化保潔、秩序維護等專項服務項目分包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的,以其取得的物業服務收入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其支付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服務費用后的余額為營業額,征收營業稅。
3、物業服務企業兼有不同稅目的應稅勞務,實行分別開票、分別核算的,可分別按適用的稅目稅率征收營業稅。
(二)減免相關稅收
1、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物業服務企業,減按2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于6萬元(含6萬元)且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物業服務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2、在2011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內,對物業服務企業當年新招用符合條件的人員,企業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并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經批準,在3年內按實際招用人數予以定額依次扣減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企業所得稅優惠,定額標準為每人每年4800元(優惠政策在2013年12月31日未執行到期的,可繼續享受至3年期滿為止)。
3、對物業服務企業繳納房產稅確有困難的,報經主管稅務機關批準,可給予減免房產稅。
(三)不征收營業稅項目
1、在酬金制收費模式的物業項目中,對物業服務企業開設單獨賬戶專項存放為業主或業主委員會代管資金的行為,不征收營業稅;業主委員會直接與提供勞務的單位或個人簽訂合同,且該提供勞務的單位或個人直接為業主委員會開具結算發票,對物業管理企業從代管資金賬戶代付勞務價款的行為,不征收營業稅。
2、對物業服務企業代收的物業專項維修資金,不征收營業稅。
3、鼓勵物業服務重點骨干企業兼并重組、做大做強,對其在資產重組過程中通過合并、分立、出售、置換等方式將全部或者部分實物資產及與其相關聯的債權、債務和勞動力一并轉讓給其他單位和個人的行為,不屬于營業稅征收范圍,其中涉及的不動產、土地使用權轉讓等行為,不征收營業稅。
(四)規范稅收減免程序
符合減免稅條件的物業服務企業,應及時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減免稅相關手續,主管地稅、國稅機關應按照依法合規的要求,及時辦理物業服務企業的減免稅事項。
各市、縣(市、區)地稅、國稅和物業主管部門要加強輿論引導,通過多種渠道、多種方式大力宣傳發展現代物業服務業的重大意義,宣傳促進物業服務業發展的稅收扶持政策,各級地稅、國稅部門應切實優化納稅服務、完善服務機制,提高服務效能,為促進我省現代物業服務業加快發展的營造良好的稅收環境。
浙江省地方稅務局 浙江省國家稅務局
浙江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2013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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